出海用工与本地实体
先用 EOR 招两个人试水,是最常见的出海起手式。问题是:签的是别人,管的是你——共同雇主与常设机构风险,往往在两年后才浮出水面。
落地一个国家,先要回答"用谁的名义"
出海落地的第一个选择不是选哪个国家,而是选用谁的名义经营、用谁的名义雇人。这两件事决定了税务居民身份、劳动法适用、责任边界,也决定了退出时能不能干净地走。
常见的三条路径:
设立当地实体。 独立法人,可开票、可签约、可雇人,责任隔离最彻底。代价是设立成本、记账审计、当地董事或注册地址要求,以及注销时的清算程序。
使用 EOR(名义雇主)。 员工与 EOR 签约,由 EOR 发薪、代扣税、缴社保,你保留日常管理权。启动快、无需设实体,但**“合同在 EOR、管理在你"的组合会同时触发共同雇主与常设机构两个风险点**。
派驻。 由中国主体派员,持工作签证在当地工作。适用于短期项目或高管轮岗,但签证类型、派驻期限、当地社保缴纳义务都有硬约束。
AI 企业还有一层:研发人员跨境的,往往同时携带数据与技术。用工方案与数据出境方案必须一起设计,否则人到了、数据过不去,或者反过来。
核心服务内容
- 路径选择与实体选型:当地公司、分公司、代表处、EOR,按业务实质匹配
- 实体设立执行:名称预核、章程、注册地址、当地董事/公司秘书、银行开户
- EOR 与 PEO 合同:服务范围、责任分配、共同雇主条款、终止与转移机制
- 外派与签证:签证类型选择(如美国 L-1/H-1B、新加坡 EP、德国蓝卡)、配额与评分要求
- 当地劳动法适配: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工时与休假、解雇保护与协商程序
- 员工数据与隐私:跨境人事数据传输、员工监控边界、当地员工隐私规则
典型场景
场景一:EOR 用工两年,被认定构成常设机构
公司通过 EOR 在德国雇用三名销售,合同由 EOR 签署,但日常工作、客户拜访、报价决策均由公司中国团队指挥。两年后当地税务部门认定公司在该国存在常设机构,追缴企业所得税。
解决路径:在 EOR 协议中明确服务边界与决策权归属,避免员工以公司名义签约;同时评估业务实质,若已构成固定场所型经营,主动申报而非等待稽查。
场景二:美国团队全员 1099,被认定错误分类
为节省成本,美国团队成员均以独立承包商(1099)签约,但实际接受固定工时管理、使用公司邮箱、参加内部周会。州劳动部门认定构成雇佣关系,要求补缴工资税与罚金。
解决路径:按"控制权测试"重新分类,转为 W-2 雇员或改由 EOR 承接;对历史期间主动评估补缴方案,避免集体诉讼风险。
场景三:新加坡 EP 续签被拒,团队断档
两名核心工程师持 EP 工作,续签时因公司本地员工比例与薪资未达 COMPASS 评分要求被拒。项目交付期临近,人员无法续留。
解决路径:提前 6 个月做续签评分测算,通过本地招聘、薪资调整或岗位重构提升评分;同时准备替代方案(转由当地实体雇佣、或远程协作安排)。
服务流程与交付物
| 阶段 | 工作内容 | 交付物 |
|---|---|---|
| 第一阶段 | 业务实质评估、路径与实体选型 | 落地方案对比表 + 成本测算 |
| 第二阶段 | 实体设立或 EOR 签约 | 注册文件 + EOR 协议审查意见 |
| 第三阶段 | 用工文件本地化 | 劳动合同 + 员工手册 + 保密与竞业协议 |
| 第四阶段 | 外派与签证执行 | 签证材料清单 + 派驻方案 |
| 持续 | 合规维护、解雇与退出 | 年度合规清单 + 解雇方案 |
常见问题
EOR 能长期用吗? 技术上可以,但商业上不建议长期依赖。EOR 成本随时间累积,且无法开票、无法持有资质、无法独立签约,业务一旦做实就需要实体。
用 EOR 会不会构成常设机构? 存在这个风险。判断核心是员工是否以你的名义、在你的指挥下、持续地缔结合同。EOR 协议里的形式安排不能对抗业务实质。
先设公司还是先招人? 若已有明确客户与收入,先设实体;若只是试水验证,EOR 更合适。分界线是"是否在当地持续经营并产生收入”。
当地解雇很难吗? 欧洲大陆普遍有解雇保护与协商程序,德国 10 人以上企业适用《解雇保护法》,程序瑕疵可能导致解雇无效。用工文件与绩效记录必须在平时就留存。
相关法规
- 各国公司法与外商投资准入规定(如新加坡《公司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
- 当地劳动法(如德国《解雇保护法》《企业组织法》、美国各州劳动与工资法)
- 各国工作签证与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
- 中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及外派人员相关规定
- 员工个人信息跨境处理规则(PIPL 与目的地法域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