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期 CN

AI 内容标识与内容安全

标识不是为了声明「这是AI做的」,而是为了在内容被转发、截取、二次剪辑之后,仍然能被追溯。

标识的落点不在发布,在传播之后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与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45438-2025 已于 2025 年 9 月 1 日施行。多数企业的第一反应是在图片角落加一行"AI 生成",但在监管与平台的核查逻辑里,真正被检验的是另一件事:这段内容被下载、转发、二次剪辑、重新上传之后,还能不能证明它来自哪个服务、由谁生成。

这决定了标识必须是两层:显式标识面向用户,放在内容本身或交互界面,可被感知;隐式标识面向追溯,写入文件元数据或数字水印。只有显式标识,内容一旦被截屏与转存就会丢失来源;只做隐式标识,用户无从知晓内容性质,同样不满足要求。

义务主体也不止一方。生成服务提供者、内容传播平台、应用分发渠道各自承担不同环节的义务,AI 企业往往同时扮演前两者,需要分别设计流程。

核心服务内容


典型场景

场景一:AI 短剧上线,片尾标识被剪掉

制作方在成片片尾加了"本片由 AI 生成"提示,但分发方为适配平台时长自行裁剪,标识被剪掉。上线后被要求整改,制作方与分发方互相推责。

解决路径:将显式标识放在内容内部关键帧或画面持续位置,而非依赖片尾;同时在分发协议中约定标识不得删除,并对每条分发链路做抽检。

场景二:元数据被平台清除,无法证明来源

图片带有隐式标识,但经社交平台压缩后元数据丢失。发生侵权争议时,企业无法证明该内容由自有模型生成。

解决路径:采用不依赖元数据的稳健水印,并保留生成日志(请求 ID、模型版本、时间戳)作为独立证据链。

场景三:AI 陪伴类产品被投诉诱导未成年人

产品未做年龄识别,未成年人长时间使用并产生付费。家长投诉后,监管要求说明未成年人保护措施。

解决路径:上线年龄识别与未成年人模式,限制付费与使用时长,建立家长申请与内容分级机制,并保留干预记录。


服务流程与交付物

阶段工作内容交付物
第一阶段产品链路梳理、义务主体识别义务清单 + 标识方案
第二阶段显式/隐式标识技术落地标识规范 + 技术对接说明
第三阶段内容安全制度与审核规则审核制度 + 处置流程
第四阶段未成年人保护与应急机制未成年人模式方案 + 应急预案
持续规则更新跟踪、抽检与培训抽检报告 + 培训记录

常见问题

所有 AI 生成内容都要标识吗? 依《标识办法》,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服务的,应当对生成内容添加标识。具体到显式与隐式的适用范围,按内容类型与服务形态判断,不是所有场景都需要同等强度的标识。

只加显式标识够不够? 不够。显式标识解决"用户知情",隐式标识解决"来源可追溯"。监管核查与平台核验通常两者都看。

用户自己用我们的模型生成内容,责任在谁? 服务提供者对服务环节负有义务;用户擅自删除标识另行传播的,另行承担责任。企业应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禁止删除标识,并保留技术上的可追溯能力。

标识会不会影响产品体验? 会有一点。设计目标是在合规与体验间取得平衡——位置、透明度、呈现方式都有调整空间,但不得省略。


相关法规

常见问题

哪些 AI 生成内容要加标识?

按《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生成合成内容需显式标识,文件元数据中还需隐式标识。

隐式标识怎么做?

在文件元数据中写入生成合成信息,并在传播平台保留可读取的标识字段,不能仅靠画面水印。

不标识有什么后果?

可能被责令整改、下架或处罚;平台侧也会对未标识内容限流或删除。

相关实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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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拆解写明触发义务、我们作的判断与交付物,不是客户名单。

延伸阅读

围绕这项服务的规则变化、执法案例与实务判断,按发布顺序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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