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答案

存在履行障碍。 与目标公司对赌,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5 条,需先完成减资程序;未完成时,法院通常不支持直接履行。与创始人或大股东对赌属于合同义务,可执行性更强,但最终要看个人偿付能力。

边界条件

  • 回购义务主体决定可执行性。 目标公司回购受减资程序约束;创始人或大股东回购是合同义务,不经过减资,但对方是否有钱是另一个问题。
  • 触发条件的表述决定争议走向。 回购条件常与「上市」「下一轮融资」挂钩,要区分约定的是「完成合格上市」还是「提交申报」,两者的时间点相差一年以上,争议往往就出在这里。
  • 减资程序不是形式。 需要股东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任何一环缺失都可能导致回购无法履行。
  • 签约时的替代安排比诉讼时的主张更有效。 在 Term Sheet 与股东协议中同步约定创始人回购、或设置回购义务人顺位,可以避免「赢了判决、拿不到钱」。

下一步

  1. 先看回购义务人是谁。 是公司、创始人,还是两者并列;这决定是否需要走减资程序。
  2. 再评估减资可行性。 是否存在债权人异议、公司是否有可分配利润,直接决定公司回购能否落地。
  3. 补足替代安排。 若只有公司回购,考虑增加创始人回购或大股东连带责任条款。
  4. 提前评估偿付能力。 诉讼前先查对方资产与被执行记录,再决定是否启动程序。

相关服务:融资与股权、商事争议解决。

出处:《AI 公司股权纠纷的四种典型形态:创始人退出、代持、对赌回购与期权争议》

本文为存量研究文章的问答化改写,完整论证与法规依据见出处文章。最后更新:2026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