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3 月 2 日,美国最高法院发布裁决清单,驳回 Stephen Thaler 博士提交的调卷令申请(Thaler v. Perlmutter,案号 25-449)。这一申请意在挑战「完全由人工智能生成、缺乏人类创作贡献的作品不能获得版权登记」的既有立场。最高法院的拒绝受理,等于让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此前的判决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有效。

案件争的是什么

Thaler 主张,其 AI 系统 DABUS 自主生成的图像应当获得版权保护。美国版权局拒绝登记,理由是版权法要求「人类作者」。Thaler 一路诉讼至上诉法院,败诉后申请最高法院调卷。

最高法院的拒绝受理并不意味着「AI 生成内容一律没有版权」,而是确认了一个更低限度的规则:没有任何人类创作贡献的纯机器输出,不构成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为什么这条规则对中国企业也重要

第一,它决定了「AI 辅助创作」与「AI 自主生成」的分野。前者只要存在实质性的人类创造性贡献,仍可能获得保护;后者不行。企业在做版权登记或主张权利时,需要能够举证人类贡献——提示词本身通常不够,可参见「AI 指令」著作权之争:提示词为何不构成作品。

第二,它影响跨境内容业务的资产结构。以 AI 生成素材为主的内容库,在美国市场可能无法作为版权资产入账或质押,这会传导到融资与并购的估值逻辑。

第三,它与刑事风险并不矛盾。缺乏版权保护不等于可以随意使用他人作品;以 AI 为工具复制、发行他人原创美术作品牟利,仍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可参见北京高院典型案例:用 AI 加工他人美术作品牟利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给 AI 企业的三点实务建议

其一,保留创作过程证据。从提示词迭代、人工筛选、后期修改到最终定稿的完整链路,是主张权利的基础。知识产权布局的完整方法可参见AI 企业知识产权布局指南与知识产权服务。

其二,区分「输出物」与「产品」。企业真正的资产往往不是单张图片,而是模型、工具链与工作流。这些资产的确权路径与内容版权不同。

其三,出海前做确权前置评估。美国、欧盟对 AI 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口径存在差异,欧盟侧的可参见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合规指南。

Thaler 案的意义不在于它改变了什么,而在于它以最高法院的沉默,确认了「人类创作贡献」仍是版权制度的底线。对以 AI 生成内容为核心资产的企业,这条底线需要写进产品与资产设计的第一页。


本文依据美国最高法院 2026 年 3 月 2 日裁决清单及公开报道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