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10 月 16 日,商务部、科技部发布 2026 年第 48 号公告,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拟增列的技术共 40 项,分布在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个领域,其中人工智能领域 23 项,覆盖大模型、智能体、算力集群与信息处理相关技术。对已经或准备把模型、算法、系统能力带出境的 AI 企业,这份公告的分量不在"拟"字上,而在同一份文件里另起的一段:出口前登记,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写了什么

公告把三件事放在了一起。

第一是拟修订范围。人工智能 23 项之外,生物医药 5 项、光伏 12 项,光伏部分还明确管理范围包含承载相关技术的关键和核心设备。对人工智能领域,公告给出了一条重要的豁免口径:已经通过开源、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不纳入管理范围。生物医药领域则对不涉及所有权转让的对外授权模式,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

第二是意见反馈。征求意见期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至 11 月 15 日,公众可以就新增技术的范围、指标、管控政策、便利措施提出意见,渠道为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指定的电子邮箱、传真与信函。这意味着具体技术条目与指标仍有调整空间,企业如果认为某项技术被误列或指标设定不合理,现在是唯一可以正式表达的窗口。

第三是出口前登记。公告要求,自发布之日起至目录正式修订并实施之日止,技术出口经营者在出口附件所列技术前,应当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办理登记;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也在登记范围内。

目录没定稿,不等于可以等

企业最容易误判的地方就在这里:把"征求意见"理解成"暂不适用"。实际上,公告把征求意见与临时登记写在同一份文件里,目录尚在修订,登记义务却已经生效。对一家正在把模型能力交付给海外客户、或在海外部署推理服务的企业来说,判断标准不是目录有没有定稿,而是拟出口的技术是否落在公告附件所列范围内。

登记本身是信息登记,不是许可。需要填报的内容包括技术出口经营者与技术接收方的基本信息、出口国别或地区、拟出口技术及用途、技术预计出口金额等;拟一次性向同一接收方出口多项技术的,可以合并填写。登记不等于获批,但不登记就构成程序上的缺口——这个缺口在后续正式目录实施、申请许可或接受核查时都会被翻出来。

四类情形,对应四类常见出海动作

公告列明的登记情形有四类,几乎可以逐条映射到 AI 企业的日常动作。

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例如知识产权转让。把训练框架、模型权重的权利转让给海外主体,或者在海外并购中以技术作价出资,都落在这一类。

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例如知识产权授权使用。这是最常见的一类:模型授权、算法许可、SDK 或 API 的跨境授权、与海外渠道商的技术合作,只要授权链条指向境外使用,就需要先看清技术是否在列。

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这一条对做红筹重组、境外融资、海外架构调整的企业尤其关键——技术本身没有出境,但权利人变成了境外主体,同样触发登记。很多企业在这一步只想到外资准入与数据合规,容易漏掉技术出口这一层。

商务部以通知等形式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兜底条款,也是提醒:判断不能只依赖自己读目录,还要关注主管部门的个案要求。

开源不等于全部豁免

“已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不纳入管理范围"这句话,值得逐字读。它豁免的是已经通过开源、发表论文等方式进入公共领域的那部分技术,而不是企业围绕这项技术形成的全部能力。

以一个大模型为例:公开的论文描述了训练方法,开源的代码仓库发布了推理框架,这些部分可能落入公共领域;但企业实际交付的,往往还包括未公开的数据处理流程、蒸馏与对齐方法、分布式训练的工程实现、配套的工具链与调优经验。做技术盘点时,需要把"交付物"拆到这一层,再逐项对照附件的技术范围与指标,而不是用一句"我们开源了"概括全部。

反过来,如果确有技术属于公共领域,也应当留存证据:开源仓库的许可证与发布记录、论文的发表时间与公开版本、技术来源的说明。豁免是结论,证据是前提。

与数据出境是两套程序

技术出口与数据出境经常被混在一起讨论,但这是两条并行的合规线。技术出口管理的是技术本身的跨境转移与授权,依据是外贸法与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数据出境管理的是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的跨境提供,依据是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系下的出境路径。一项业务可能同时触发两者:把模型部署到海外服务器,既涉及技术出口登记,也可能涉及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标准合同或认证。

两套程序的申报口径、主管机关、时间成本都不同,不能用其中一套的结论去替代另一套。相关的数据出境路径选择,可参见数据出境合规问答,技术出口的具体判断可参见出口管制服务。

现在可以做的三件事

第一,做一次技术清单盘点。以产品或项目为单位,列出实际交付给境外方的技术要素,标注是否开源、是否有专利或商业秘密保护、是否包含配套工程能力,再对照公告附件的技术范围与指标逐项判断。盘点结果直接决定是否需要登记,也决定后续许可申请的起点。

第二,把登记义务写进合同。跨境技术许可、联合开发、海外经销等合同中,应当明确登记义务由哪一方承担、何时完成、未完成时的责任分配,并在陈述与保证条款中要求对方就技术最终用途与再转让作出承诺。对已经在履行的合同,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明确过渡期安排。合同层面的安排可参见商业合同服务。

第三,管好交易时点。涉及境外架构调整、控制权变更、技术作价出资的交易,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就评估技术出口登记与后续许可的时间成本,避免在交割前才发现需要补登记。跨境架构与多法域安排可参见多法域合规服务,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可参见海外知识产权服务。

对同时面对中美两套技术管制规则的企业,还需要把两边的口径放在一张表上比对,相关分析可参见双重监管下的 AI 出海合规。


本文依据商务部、科技部 2026 年第 48 号公告公开信息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拟增列技术的具体范围、指标与管控措施以正式发布的修订目录为准,登记要求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最新指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