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3 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促进人工智能规范发展」部分写明: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案件,准确把握科技创新「容错」空间。
报告同时举出一则案例:某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服务中出现差错,研发者已善尽注意义务,且未实际损害原告权益,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报告对另一面也作了表述:对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坚决依法规制。
「容错」不是「免责」
这份表述最容易被误读的地方,是把「容错」等同于「不担责」。
报告的说理其实很克制:法院没有说 AI 出错一律免责,而是说在满足两个条件时不予归责——其一,研发者已善尽注意义务;其二,未实际损害原告权益。换言之,容错的对象是「已尽责但仍出错的创新」,不是「未尽责导致的损害」。
最高法办公厅在解读中进一步说明:AI 模型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作出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也就不能承担民事责任。责任落点仍然在人。
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
既然归责与否取决于「是否已尽注意义务」,企业就需要把「注意义务」从抽象概念翻译成可举证的工程动作。司法层面对涉 AI 纠纷已有更细的规则,可参见最高法涉人工智能纠纷意见解读:24 条司法规则。
从现有裁判逻辑看,注意义务至少覆盖三层:
其一,提示与说明义务。 对生成内容的不确定性作出显著提示,是很多案件中认定「已尽责」的关键事实。
其二,基本保障义务。 包括对明显有害输出的过滤、对高风险场景的限制、对已知缺陷的修复。
其三,损害避免义务。 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是控制损害扩大的直接手段。
对企业的三点含义
第一,把注意义务写成可留痕的流程。提示文案、过滤策略、响应时限、处置记录,都是未来举证的材料,可参见《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 3.0》解读与《人工智能应用伦理安全指引 1.0》。
第二,区分「服务出错」与「利用 AI 侵权」。前者在尽责前提下可能被容错,后者会被坚决规制。以 AI 为工具侵犯他人著作权、肖像权的,刑事与民事责任并不因「技术中立」而免除,可参见北京高院典型案例:用 AI 加工他人美术作品牟利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与AI 企业刑事合规与监管应对。
第三,把「容错」当作产品节奏的参考。司法对创新的宽容度,与监管对备案、标识、评估的要求并不冲突。企业可以据此判断:哪些创新可以先行先试,哪些必须先补齐合规基线,相关服务路径可参见数据合规服务。
「容错」空间的准确含义,是给尽责者以确定性。对企业而言,这份确定性的对价,是把注意义务做实。
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3 月工作报告及其公开解读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