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11 月 8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 号)。文件不长,但对过去几年停滞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市场,重新划定了规则边界。

新机制的关键词不是“扩大规模”,而是“规范”与“聚焦”。它把项目范围收窄到使用者付费,把实施方式统一到特许经营,把民营企业放到优先位置,同时把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列为红线。

聚焦使用者付费

新机制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经营收入应能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不因采用合作模式而额外增加地方财政支出责任。

这条规则改变了此前的项目逻辑。过去一些项目依赖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实质上是把未来的财政支出提前锁定。新机制要求项目自身具备现金流,等于把“能不能收费、收多少、谁来付”变成项目成立的前提。

对投资方而言,这意味着前期尽调的重心要前移:不是先谈建设,而是先验证收费机制、价格调整机制与需求预测。需求不足、价格受限的项目,即使进入清单,也可能在融资环节受阻。

全部采取特许经营

新机制要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并根据项目属性选择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移交、转让—运营—移交等具体方式。

特许经营意味着权利义务要写进特许经营协议:范围、期限、排他性、价格调整、提前终止、移交标准与违约责任。协议不是框架性文件,而是项目融资、运营与退出都依赖的核心合同。

实务中容易出问题的地方有三处:一是特许经营期限与资产折旧、投资回收期不匹配;二是价格调整机制缺少触发条件与程序;三是提前终止时的补偿计算方式不清晰。这三处若在签约阶段含糊,后续争议很难通过协商解决。

优先支持民营企业

新机制提出,对特许经营新建项目,应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并明确了民营企业股权占比的原则性要求。这不是简单的“鼓励”,而是把民营资本参与度作为项目组织的重要考量。

对民营企业而言,机会与风险同时增加。机会在于可以进入此前由国有企业主导的市政、交通、环保等领域;风险在于项目周期长、资本占用大,且特许经营协议中的政府方义务履行存在不确定性。

参与前应重点核查三件事:项目是否纳入规划与清单、政府方是否完成可行性论证与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协议中是否设置了明确的政府违约救济机制。

严防隐性债务

新机制把“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作为底线,要求严格审核项目资金来源与支出责任,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债务。

对企业的现实影响是,过去常见的“政府兜底”“保底回报”安排将更难通过审核。投资方需要接受项目自身现金流决定回报,而不是依赖政府信用背书。这也要求企业在财务模型中区分经营风险与政策风险,避免把两者混为一谈。

参与前的四点准备

第一,确认项目属性。使用者付费是否真实存在,收费是否有价格管制,需求预测是否有独立依据。

第二,审查特许经营协议。重点看期限、调价、排他、终止补偿与争议解决条款。

第三,核查政府方履约能力。包括预算安排、实施机构授权、前期审批完成情况。

第四,设计退出路径。包括股权转让限制、资产移交安排与融资方的介入权。

涉及项目公司设立与股权安排,可参见公司设立服务;涉及特许经营协议与融资文件审查,参见商业合同服务与融资与股权服务。


本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 2023 年 11 月 8 日转发的《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简深律师事务所 AI 产业研究组|审核:何强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