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84号)。修改的核心之一,是把涉及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进一步明确。
三处值得关注的修改
第一,章节标题的更新。 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 6 节的标题调整为"涉及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把"人工智能、大数据"明确写入审查规则的标题层级。这本身就是一种制度信号:AI 相关申请已成为专利审查中的独立类别。
第二,审查基准的细化。 第 6.1 节修改后,审查应针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进行,“必要时应当针对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同时明确在审查中不应简单割裂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这意味着审查员需要把算法与技术方案作为整体看待,而不是因为方案包含算法就否定其技术性。
第三,新增排除情形。 第 6.2 节新增规定: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如果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这为 AI 相关申请的授权划出了一条底线。
对 AI 企业专利布局的含义
第一,说明书要充分体现"技术方案的整体性"。 审查不再孤立看待算法,因此说明书应当说明算法特征如何与技术手段结合、解决了什么技术问题、取得了什么技术效果。仅描述算法本身而缺少技术问题与技术效果的,仍可能被认定为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第二,注意排除情形带来的风险。 新增条款把"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作为排除事由。对于人脸生成、深度伪造、算法歧视等应用方向,申请文件的技术方案描述需要避免落入这一范围,产品定位与专利撰写的口径应保持一致。
第三,专利与商业秘密需要配合使用。 涉及核心算法的部分,如果难以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而仍希望保留技术效果,可以考虑以商业秘密方式保护,专利布局聚焦于可公开的技术方案与系统架构。参见 AI 知识产权保护指引 与 AI 知识产权服务。
与著作权议题的呼应
专利之外,AI 相关的著作权问题同期也在推进。上海法院审理的 AI 提示词著作权案、国内首例 AI 模型侵权案,都在为生成式 AI 的权属与侵权边界积累裁判经验。参见 AI 提示词著作权案 与 国内首例 AI 模型侵权案。
给企业的建议
对 AI 企业而言,此次修改带来了更清晰的预期:只要算法特征与技术方案形成整体、解决了技术问题,就有获得授权的空间;但一旦触及法律与公共利益底线,则会被明确排除。
建议企业在提交申请前做三件事:梳理技术方案中"算法—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的对应关系;评估应用方向是否触及排除情形;对核心算法做专利与商业秘密的组合安排。
本文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84号)及公开解读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