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2 月 18 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以第 116 号令公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继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之后,年内又一部把"平台治理"作为独立规范对象的部门规章。

这部办法的监管对象是程序本身:规则的制定、修改、公示与执行是否合规,而不限于规则内容。对提供 AI 服务的企业而言,用户协议、平台规则与处罚条款的制定和变更流程,从此属于可被检查的环节。

办法规范的是什么

办法的规范对象是"平台规则"——即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的,用于管理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行为的规则体系。它关注的不是具体交易行为,而是规则本身的形成与运行过程。

从公开条款看,办法的核心要求集中在三个环节:

其一,持续公示。 平台应当在其网站、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规则信息或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其二,公开征求意见。 平台制定、修改平台规则,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预留必要时间、提供必要技术支持,确保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

其三,意见的归纳与反馈。 平台应当全面如实归纳整理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的意见,对合理意见充分吸收采纳;不采纳的应当有合理理由。

未按上述要求公示或征求意见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予以处罚。

为什么"程序"本身成为监管对象

平台规则具有准立法性质——它决定平台上谁能经营、如何经营、违规如何处理,直接影响平台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此前对平台的监管更多聚焦于"规则内容是否违法",而办法把监管前移到了"规则如何产生"。

这背后是一条清晰的监管逻辑:当平台规则对经营者的影响足够大时,规则的制定过程本身就需要具备可参与性与可问责性。缺乏程序约束的规则,容易演变为平台单方转移风险的工具。

对经营 AI 服务的企业意味着什么

第一,如果你的产品本身就是一个平台,规则制定流程需要合规化。 提供 AI 应用分发、模型调用市场、内容创作者社区等具备平台属性的产品,其用户协议、社区规则、封禁与处罚规则的制定与修改,都应建立公示与征求意见流程。

第二,如果你在平台上经营,要关注规则的变更程序。 当平台以规则变更为由调整流量分配、佣金比例或处罚标准时,经营者可以对照办法判断该变更是否履行了征求意见与公示程序,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参见 AI 商业合同指引。

第三,AI 生成内容的标识要求会进入平台规则。 平台规则需要承载内容治理义务,包括对 AI 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管理。这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及直播电商办法对数字人主播的要求相互衔接。参见 AI 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执法实践 与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与直播电商办法的衔接

116 号令与 117 号令(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在时间上紧密衔接,共同构成对平台经济的程序性约束框架。前者管"规则如何制定",后者管"特定业态如何运行"。对同时涉及电商与内容业务的企业而言,两部规章需要合并对照。

把平台规则从"内部文档"提升为"受监管的公开文件",是这份办法最重要的变化。对 AI 平台型企业而言,越早把规则制定流程制度化,越能避免在争议中处于被动。


本文依据《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 116 号)及公开信息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