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9 月 18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于 10 月 17 日。文件共二十五条,其中两处直接涉及人工智能:第四条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服务;第五条将"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认知的人工智能服务"列为应当通过未成年人模式提供的服务。

征求意见已经结束,正式文本尚未公布。对 AI 企业而言,现在是从产品侧做盘点的时点,而不是等施行日期确定之后再启动。

就产品影响而言,两类情形需立即分开处理: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服务属于禁止类,须评估下线或对未成年人彻底关闭;生成式对话、AI 陪伴、AI 学习工具等属于分流类,须具备未成年人模式与用户识别能力。前者关乎产品能否存续,后者关乎产品如何呈现。

一、适用范围比通常理解的更宽

第二条规定,在境内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研发制造智能终端产品、通过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提供应用程序的,均适用本规定。

三类主体由此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服务提供者。多数 AI 公司属于第一类,做硬件产品的属于第二类,做应用分发的属于第三类。

需要留意的是,条文并未以"是否专门面向未成年人"作为适用条件。只要服务实际可能被未成年人使用,就可能落入调整范围。以"我们的用户以企业客户为主"或"产品注册需要成年声明"作为排除理由,通常不足以成立,关键仍在于实际使用情况与产品设计。

二、两条直指 AI 的条款,力度并不相同

两条的适用结果可先以一张表呈现:

条款处理方式所涉服务年龄界限对产品的直接影响
第四条第二项一律不得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服务无年龄例外须评估下线,或对未成年人彻底关闭该功能
第五条第三项须通过未成年人模式提供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认知的人工智能服务未满十六周岁的用户须建设未成年人模式,并具备识别、分流与申诉机制

第四条列举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的网络服务,其中第二项为"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服务"。这一项没有年龄例外。同条第一项对陌生人网络社交服务设置了例外,即向十六周岁以上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提供的不受限制;虚拟亲密关系服务则未设同类出口。

第五条则采取分流处理:向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特定服务时,应当通过未成年人模式提供。该条第三项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认知的人工智能服务",与网络音视频、网络游戏、网络社交并列。

两条的差别决定了产品的处理路径。落入第四条的,是一律不得提供;落入第五条的,是必须切换到未成年人模式。前者关乎产品能否继续存在,后者关乎产品如何呈现。

“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认知"目前尚无定义,判断需回到产品形态。生成式对话、AI 陪伴、AI 学习工具、内容生成类产品,落入该项的可能性较高;代码补全、翻译、企业知识检索一类工具,可能性相对较低,但若开放面向个人用户且未做年龄区分,仍需评估。征求意见稿授权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服务类型适时调整,边界后续仍可能变化。

三、四项准备

第一项,产品盘点。 需要回答三个问题:服务是否可能被未成年人使用;产品中是否存在虚拟亲属、虚拟伴侣一类功能或近似交互;哪些服务在向未满十六周岁用户提供时须切换未成年人模式。第二项与第三项的答案,直接决定后续工作量。

第二项,识别与分流。 第六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未成年人用户识别能力,并列举了可综合运用的方式:法定身份证件、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分布式数字身份认证公共服务、非存储式一次性人脸核验、行为特征识别。第九条进一步规定,对经实名认证或识别为未成年人的用户,不得提供第四条所列服务;提供第五条所列服务的,应当切换至未成年人模式。同条还要求设置申诉渠道,对经核验符合规定情形的用户及时解除有关措施。

识别能力与申诉机制需要一并设计。仅有识别而无申诉,用户在年龄信息有误时缺少救济路径,本身即构成合规缺口。

第三项,算法与伦理审查。 第八条要求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内容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不得设置诱导未成年人用户情感依赖、沉迷以及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

这一条对 AI 陪伴类产品的影响最直接。产品设计中常见的连续对话引导、拟人化人格设定、情感反馈强化、付费解锁亲密剧情等安排,均需重新评估是否构成"诱导情感依赖”。评估结论应形成书面记录,而非停留在设计评审的口头意见。

第四项,备案与记录。 第十二条建立未成年人模式备案机制:提供未成年人模式的智能终端制造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将设置及功能情况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通过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备案,并提交建设与服务使用情况报告。网信部门对备案材料实施年度核验。

备案以未成年人模式的实际建设为前提,功能未落地则无从填报。此外,第十条对智能终端与应用分发平台提出了联动、一键切换、退出核验、防绕过等具体要求,涉及硬件的企业需将这部分工作前置到产品定义阶段。

四、罚则与时间

第十八条针对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规定由网信、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按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针对违反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行为,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的施行日期留空,为"自 2026 年 月 日起施行"。按通常立法流程,正式文本在征求意见结束后数月内公布,施行时间可能紧接其后。这意味着准备窗口以月计,而非以年计。

另需注意,本规定并非替代现行制度。《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继续有效,本规定是在既有义务之上增加的具体要求。已有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监护人同意机制,不因新规出台而免除。

五、建议的时间安排

正式文本公布前,可先完成三件事。

其一,把"是否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写入产品评审清单,作为上线前的固定问题。这一项成本最低,也最容易被跳过。

其二,对虚拟亲密关系类功能单独评估。这是全文中唯一一处"一律不得提供"的规定,且没有年龄例外,涉及产品存续,优先级应高于其他事项。

其三,将未成年人模式按功能项目而非界面开关对待。识别、内容池、时段与时长管理、防绕过、申诉处理,均属其组成部分,任何一项缺失都可能导致备案材料无法通过核验。

涉及虚拟伴侣、情感陪伴类产品的企业,还应同时对照《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两项制度在适用对象上存在重叠,义务需合并梳理。

站内相关梳理:《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清朗·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中的 AI 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备案材料清单、AI 教育应用的伦理审查框架,以及AI 法律服务总览。

官方原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相关报道:2026 年 9 月 21 日,南华早报就本征求意见稿中"虚拟亲密关系"的界定范围刊发报道,何强告律师在采访中就该条款的适用边界作出解读。南华早报原文

最后更新:2026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