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1 月 12 日,韩国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就《人工智能发展及信任基础确立基本法》的施行令发布立法预告(公告编号 2025-970),预告期自 11 月 12 日至 12 月 22 日。

基本法与施行令的关系

韩国的《AI 基本法》属于框架性立法,确立了人工智能发展与信任基础的基本制度安排。施行令则是把框架法中的原则性条款转化为可执行的具体规则。预告期结束、经意见征集与调整后,配套规则随基本法一并落地——该法已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施行。

从公开的预告内容看,配套规则的重点集中在两个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结果物的标识(包括"水印"等技术手段),以及责任主体的义务分配。

值得注意的两点

第一,标识义务的技术化。 韩国的规则把标识与"水印"等技术手段联系起来,这与欧盟《人工智能法》对深度伪造内容要求标注的思路一致,也与中国《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显式与隐式标识形成对照。参见 欧盟《人工智能法》透明度规则生效 与 AI 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执法实践。

第二,责任主体义务的明确化。 施行令对"谁承担义务"作出细化,通常涉及服务提供者、部署者与用户之间的义务分层。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需要先确定自身在价值链中的角色,再对应义务。

对出海企业的含义

第一,韩国市场需要单独评估。 韩国是少数以专门立法形式规范 AI 的经济体之一。企业在韩国提供生成式 AI 服务时,不能仅依据"韩国尚未严格执法"而放松准备。

第二,标识能力要按最严标准建设。 当产品同时面向中国、欧盟与韩国时,标识能力的基线应取三者的并集,再为差异部分预留配置。参见 多法域合规指引。

第三,责任角色的界定要写进合同。 与韩国本地合作方分工时,应明确谁承担标识义务、谁承担内容审查义务,避免义务真空。参见 多法域合规服务。

一个观察

韩国、日本、新加坡等亚洲经济体在 AI 治理上的立法节奏正在加快。对出海企业而言,亚洲市场的规则差异不比欧美小,只是过去被低估。把亚洲主要市场的 AI 规则纳入同一张合规地图,是当前出海布局中容易被忽视但回报较高的一项工作。


本文依据韩国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人工智能发展及信任基础确立基本法》施行令立法预告(公告编号 2025-970)及公开信息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