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7 月 3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 2026 年 8 月 2 日。这部办法上一次修订要追溯到 2000 年——当时的互联网还没有移动端,没有算法推荐,更没有大模型。此次修订稿在结构上做了一个值得注意的安排:新增“平台信息服务”与“智能信息服务”两个专节。对提供 AI 信息服务的企业来说,这意味着人工智能不再是被“一般互联网信息服务”规则顺带覆盖的对象,而是有了自己的规则板块。
一部用了二十六年的办法,为什么要改
现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 年施行,确立了经营许可、备案、内容管理等基本框架,此后长期沿用。二十六年里,互联网的形态发生了根本变化:信息服务从门户网站变成移动应用,从人工编辑变成算法分发,从静态内容变成生成式内容。
此次修订的说明写得很直接——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和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修订的总体思路是“精细化治理”:把上位法已经确立的制度往下细化,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专家解读进一步指出,本次修订聚焦网络平台主体责任、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对信息内容治理带来的新挑战。
换句话说,修订要回答两个问题:平台该承担什么责任,AI 让内容治理多了哪些新变量。
新增两个专节:平台信息服务与智能信息服务
修订稿在运行章中单设“平台信息服务”与“智能信息服务”专节。前者针对提供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后者针对“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情形”。
把 AI 信息服务单列成节,其意义在于规则的针对性。一般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义务,是按“信息发布—传播—处置”这条链条设计的;而 AI 信息服务的核心环节是模型生成与算法分发,风险的来源、可控的抓手都不同。单列专节,等于承认这类服务需要一套自己的合规动作,而不是简单套用内容审核那一套。
智能信息服务专节的四项制度要点
根据修订说明,智能信息服务专节主要明确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生成合成标识管理。规定依法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进行标识。这与已经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形成衔接——标识从部门规章层面的要求,被进一步写入行政法规层级的义务。
二是算法推荐技术应用的约束。专节明确了两条禁止性规则:不得强制用户使用智能信息服务;不得利用算法实施扰乱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前者针对的是“默认开启”“无法关闭”式的产品设计,后者针对的是算法被用于干预信息呈现秩序的情形。
三是与平台信息服务直接相关的劳动者权益保护。这是修订稿中比较容易被忽略、但对平台型企业影响直接的一条。算法派单、AI 调度、自动化考核直接作用于劳动者的工作安排与报酬,这类关系需要相应的权益保障安排。
四是强化人工智能较大安全风险应对。对可能产生较大安全风险的 AI 信息服务,要求相应的应对机制。这与国内《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3.0》对风险分级、技术应对的思路一致,可参见《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3.0》解读。
平台侧的基础义务也在同步收紧
除专节之外,修订稿的一般规定部分对既有义务做了加厚,其中几项与 AI 信息服务企业直接相关:
账号管理上,第十九条要求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第二十一条建立了账号信息动态核验制度,对超过 6 个月不登录、不使用的账号,可依法依约采取提示、限制功能直至冻结、注销、禁止重新注册等措施。第二十条还专门禁止使用虚假身份、冒用他人身份、非法获取他人账号等规避认证的行为。
内容治理上,第二十四条列明了禁止发布的信息类型,第二十五条要求防范和抵制炒作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不良信息,第三十一条要求建立辟谣机制。第二十六条则把信息发布、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替换、下沉、算法推荐等“操作类”行为纳入规制,明确不得实施或为他人提供流量造假、制造虚假舆论热点、操控榜单热搜等活动。
服务保障上,第三十四条要求建立投诉举报和用户申诉制度、配备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人工客服;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分别对未成年人模式和适老、无障碍服务提出要求。这些条款叠加起来,构成了一套比现行办法更细的运营合规基线。
对 AI 企业的实际影响
对提供 AI 信息服务的企业,这份修订稿有三层含义。
第一,标识是硬约束,且需要在产品层面落地。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不是事后补救动作,而是要在生成、编辑、传播各环节预置的能力。站内关于标识与内容治理的存量讨论,可参见国内 AI 监管规则梳理与「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第二阶段快评。
第二,算法推荐的合规重点从“是否备案”扩展到“如何被使用”。不得强制使用、不得扰乱舆论,这两条指向的是产品默认设置与算法目标函数的设计,需要在功能设计阶段就纳入评估。相关备案与评估的落地要求,可参见算法备案服务。
第三,劳动者权益条款提示平台型 AI 服务需重新审视用工安排。当算法直接决定派单、工时与考核时,相应的权益保障与合规安排需要与劳动法要求对齐。
修订稿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最终条文可能与草案存在差异。但方向上已经清楚:AI 信息服务的合规,正在从“内容审核”单点,扩展为覆盖标识、算法、用工与安全风险的复合要求。企业可以据此提前梳理产品功能与内部制度,等正式稿出台时再做针对性调整。
本文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6 年 7 月 3 日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开专家解读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合规判断请以正式生效文本与适用法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