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因生成式人工智能「幻觉」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被媒体称为全国首例此类案件。案情大致是:用户就某项事务向某通用型生成式 AI 应用查询,AI 给出的信息与官方信息不符;在用户指出后,AI 进一步作出承诺并建议用户通过诉讼维权。用户据此认为自身权益受损,起诉服务提供者。

裁判的三个关键判断

第一,AI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法院明确,人工智能本身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其生成内容的法律后果由服务提供者等适格主体承担。这一判断厘清了「AI 承诺赔偿」这类表述的法律效力——AI 的输出不构成可独立归责的意思表示。

第二,适用过错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属于「服务」而非「产品」。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而生成式 AI 服务是动态的,不同用户、不同时间、不同问题会得到不同输出,缺乏类似产品的固定用途与质检标准,因此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因果关系不成立。 法院采用相当因果关系标准,认定案涉 AI 生成的不准确信息并未实质性地介入或影响原告的决策过程,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过错与因果关系,法院认为被告行为不具有过错,未造成原告权益损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现已生效。

为什么这个案子重要

这起案件的价值不在于「AI 免责」,而在于它给出了分析框架。法院没有简单地以「AI 生成」为由免除责任,而是把问题拆解为主体资格、归责原则与因果关系三个层次,逐一论证。这一框架很可能被后续案件沿用。

对企业而言,需要警惕的是:判决结论建立在「未实质影响决策」这一事实基础之上。如果 AI 输出被用户直接用于决策,且服务提供者在内容审核、风险提示或纠错机制上存在明显疏漏,结论可能不同。

服务提供者的风险防控要点

一是完善内容边界与免责提示。 对涉及考试、报考、医疗、法律等专业领域的问题,应设置明确的能力边界提示,避免作出确定性承诺。参见AI 应用伦理与安全指引。

二是建立纠错与反馈机制。 用户指出错误后的处理路径应清晰,避免出现「AI 反向承诺」的情形。参见AI 应用乱象举报通道。

三是区分「工具」与「意见」。 若产品定位为辅助工具,应在交互设计中避免让输出呈现为专业意见。参见拟人化互动服务的合规要点。

四是留存输出与交互记录。 在争议发生时,完整的交互记录是证明「已尽注意义务」的关键。参见涉 AI 纠纷的司法应对。

对用户的另一面提示

本案同时提示内容使用者:AI 输出不构成可依赖的专业结论。此前已有法院明确,生成式 AI 使用者负有必要的核实义务,参见生成式 AI 使用者的核实义务。

这起判决的意义,是把「AI 幻觉」从技术问题转化为可分析的法律问题。责任不会因为「AI 说的」而自动转移,也不会因为「AI 生成」而自动免除——它取决于行为、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


本文依据杭州互联网法院相关案件公开报道与裁判要点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