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8 月 8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浙江首例涉 AI 技术商业化应用不正当竞争案。原告是运营社交电商平台的科技公司,被告是开发 AI 写作工具的两家网络公司。法院认定被告的批量文案生成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共同赔偿 10 万元。
案件的核心争点
被告的 AI 写作工具专门面向社交电商平台的「种草」场景,提供批量文案生成服务。原告主张,这种针对特定平台场景、批量生成营销内容的行为,扰乱了平台的正常运营秩序。
法院的裁判要旨落在一条清晰的界分上:技术本身是中立的,但技术的应用要受约束。 针对以特定场景为应用层提供的生成式 AI 服务,理应尊重该特定应用场景的规则。
为什么这个界分重要
如果只看「AI 是工具」,那么批量生成文案与用键盘打字没有本质区别。但法院把分析层级从「技术」下沉到「应用场景」:同一项技术,用在通用写作助手上是中性的,用在专门规避某平台内容生态规则的场景中,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适用法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条款。这意味着即便没有具体的禁止性规定,法院仍可依据诚实信用与商业道德原则作出认定。
与 AI 模型保护案例的呼应
同期,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发布的典型案例确认,经营者通过数据训练、优化调校形成的 AI 模型参数与结构,可构成受法律保护的竞争利益。参见最高法 AI 模型参数保护案。
两案从不同方向保护同一种利益:前者保护模型本身(供给端),本案规制模型的应用方式(应用端)。合起来看,AI 竞争法正在形成「模型保护 + 应用约束」的双向框架。参见首例 AI 模型侵权案。
杭州法院的司法取向
据报道,杭州法院已受理多起涉 AI 新类型案件,并同步发布服务保障人工智能创新高地的司法意见,明确了数类典型纠纷的裁判理念。
这表明在 AI 产业聚集地,法院正在通过个案裁判逐步形成规则供给,弥补立法的滞后。参见上海 AI 提示词著作权案与杭州 AI 幻觉侵权案。
企业可以着手的方向
其一,评估 AI 产品的目标场景规则,尤其是专门面向某一平台的工具,需核对该平台的内容与竞争规则。
其二,避免把产品定位为「规避规则的工具」,营销话术本身可能成为不利证据。
其三,在训练与优化环节保留投入证据,为自身的竞争利益主张留出空间。
本案最重要的启示是:AI 产品的合规风险,很多时候不在模型层,而在产品设计与场景选择层。
本文依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涉 AI 技术商业化应用不正当竞争案及公开报道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