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5 月,多地网信办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持续发布备案与登记公告。据公开信息,广东省网信办于 5 月 11 日公告新增 6 款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完成登记,5 月 18 日公告新增 1 款完成备案;江苏、浙江等地也公布了新一批备案信息,其中包含视频垂类大模型、空间智能大模型等。

备案与登记:两条路径,两种判断

面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履行备案义务。这是《暂行办法》确立的基本要求,适用于自行研发并对外提供服务的模型方。

与之并行的另一条路径是登记。通过 API 接口或其他方式直接调用已备案模型能力,对外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用或功能,由地方网信办开展登记。二者的区分不在技术难度,而在"是否提供了生成式能力"这一实质判断。实践中常见误区,是把接入第三方模型的应用误当作无需任何手续,或把自行微调后的服务误当作仍属"调用"。判断口径可参见大模型备案 vs 大模型登记。

地方批次反映的实践趋势

从 5 月各地方公告看,两个趋势值得注意。一是垂类模型增多。视频生成、空间智能等垂直领域的模型进入备案序列,说明备案已从通用大模型扩展到行业模型,行业属性并不豁免备案。二是调用型应用增多。大量基于已备案模型、通过 API 提供服务的应用完成登记,登记正在成为应用层合规的常规动作。

对企业的含义是:无论自研还是调用,服务上线前都要先完成备案或登记的口径判断,而不是等监管提示。

材料与流程的口径

备案与登记的材料清单不同。备案通常涉及主体资质、算法与模型说明、安全评估、语料来源、内容标识与安全管理制度等;登记相对简化,但同样要求说明所调用模型、服务形态与安全措施。材料准备的完整度,直接影响受理节奏。相关清单可参见生成式 AI 备案材料清单。

需要说明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与算法备案是两套机制。算法备案依据的是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覆盖范围更广;生成式 AI 备案则是针对生成式服务的专门要求,二者不能相互替代。算法备案的完整路径可参见算法备案完全指南。若服务还涉及深度合成内容,还需关注深度合成备案指南。

企业自查的几个动作

第一,逐项核对服务清单,判断每一项属于备案、登记还是两者皆无。第二,确认所调用模型的备案状态与授权链条。第三,检查内容标识、用户协议与投诉渠道是否同步到位。第四,把地方批次的公告节奏纳入上线排期,避免"先上线、后补手续"。

需要就备案与登记判断、材料准备与流程对接获得支持的,可参见算法备案服务。


本文依据 2026 年 5 月各地网信办公开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与登记公告信息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