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 9 月 14 日发布 2026 年 7 月至 8 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信息。两个月内,新增 124 款服务完成国家备案,其中 7 款为手机端侧服务;另有 133 款应用或功能通过地方网信办完成登记。截至 8 月 31 日,累计完成备案的服务为 1112 款,累计完成登记的应用或功能为 731 款。

单看这些数字,是一份常规的周期披露。但把几组比例放在一起,可以读出备案体系正在发生的变化——它已经不只是一个上线前的准入关口。

数据构成

指标2026 年 7–8 月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累计
完成国家备案的生成式 AI 服务新增 124 款1112 款
其中手机端侧生成式 AI 服务7 款——
完成地方登记的生成式 AI 应用或功能新增 133 款731 款

两处对比值得留意。一是新增备案与新增登记的数量接近(124 比 133),说明产业链上“自研模型”与“调用模型做应用”两类主体的数量已经相当。二是登记总数(731 款)相对备案总数(1112 款)的比例,说明应用层的扩张速度并不慢,且这一层的主体大多选择通过登记而非备案完成合规。

备案与登记:两条并行的通道

公告对两条通道的分工有明确表述:自研模型并对外提供生成式 AI 服务的,走国家备案;通过 API 接口或其他方式直接调用已备案模型能力、形成应用或功能的,由地方网信办开展登记。

这一区分看似技术性,实际上决定了多数 AI 企业的合规路径。对中小规模的 AI 公司而言,自己完成一个大模型的备案在成本与周期上都不现实,更常见也更现实的做法是使用已备案的模型能力,再就自身的应用或功能完成地方登记。两条通道的受理机关、材料要求与审核重点都不同,选择错误会直接导致合规无效。这一区别在实务中的具体表现,可参见大模型备案与登记的区别。

端侧被单独统计的含义

7 月至 8 月的 124 款备案中,有 7 款属于手机端侧服务。九天之后,网信办又单独发布了一份公告,披露“YOYO Claw”等 3 款手机端侧服务的备案信息。

两次动作说明,端侧已经成为一个被区别对待的类别。这与端侧服务的性质有关:模型在终端本地运行、数据原则上不出端,但服务面向公众提供生成能力的性质没有变化,因此仍需纳入备案管理。关于端侧备案的义务边界与厂商分工,可参见端侧生成式 AI 服务备案:义务边界与厂商分工。

义务向运营阶段延伸

这组数据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公告中关于公示的要求:已上线的生成式 AI 应用或功能,应当在显著位置或产品详情页面公示所使用已备案或登记服务的情况,注明模型名称、备案号或上线编号。

这条要求改变了备案的性质。备案原本是一个时点行为——取得备案号即可。但公示要求把义务延伸到了运营阶段:产品上线之后,仍需持续展示所使用的模型及其备案信息。对于调用多个模型的应用,还需要逐一公示。这意味着合规状态是持续的、可被核对的状态,而不是一次性取得的资格。

结合“清朗·整治 AI 应用乱象”专项行动中“AI 产品服务和应用程序违规”被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公示是否到位很可能成为检查中的直接核对项。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义务同样属于这一层,相关材料要求可参见生成式 AI 备案材料清单。

需要核对的内容

对已经上线或即将上线的企业而言,这组数据提示的核对工作集中在三处:通道选择是否正确(自研模型走备案,调用已备案模型走登记);公示是否已经落实(显著位置或产品详情页,注明模型名称与备案号或上线编号);以及信息是否与实际保持一致(模型版本、能力范围变更后,备案与登记信息是否同步更新)。

这三处都不复杂,但都属于上线即须满足、且会被持续核对的事项。备案体系的成熟,正体现在这类细节要求上。

如需就备案与登记的通道判断、材料准备、公示与标识落实获得支持,可参见算法备案与大模型登记服务页面。相关阅读:端侧生成式 AI 服务备案:义务边界与厂商分工与大模型备案与登记的区别。


本文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已备案信息的公告(2026 年 7 月至 8 月)》(2026 年 9 月 14 日)及《关于发布 3 款提供手机端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已备案信息的公告》(2026 年 9 月 23 日)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备案与登记要求请以属地网信部门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