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3 月 5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AI 生成内容标识与标注行为准则》第二版草案。这份准则围绕《人工智能法》第 50 条展开,目的是让生成式 AI 系统的提供者与部署者能够落地履行标识与标注义务。

准则的性质:自愿,但指向强制义务

准则本身是自愿性的,但它服务的对象是强制义务。《人工智能法》的透明度义务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适用,届时深度伪造内容、涉及公共利益事项的 AI 生成或操纵文本,需要以清晰方式标注。

自愿性准则的意义在于「合规推定」:采用准则的企业,在监管评估中更容易被认为已尽义务。这是欧盟一以贯之的「软法先行、硬法兜底」路径。

草案的三个技术取向

第一,区分「提供者」与「部署者」。提供者侧重机器可读的标记(如水印、元数据),部署者侧重面向用户的披露。二者的义务颗粒度不同,企业需要先明确自己在链条中的位置。

第二,推动采用开放标准。准则鼓励使用开放标准做内容标记,避免各家私有水印互不识别,形成事实上的割裂。

第三,引入欧盟统一的标识图标。用一个统一的视觉符号承载「这是 AI 生成内容」的信息,降低用户理解成本,也降低企业的设计成本。

对中国出海企业的含义

面向欧盟用户提供生成式功能的:需要同时准备机器可读标记与用户可见披露两套机制。这与国内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义务在目标上趋同,但技术口径与呈现要求不同,可参见「剪映」等平台因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违法被查处。

内容平台与分发方:需要评估对第三方上传内容做标识检测与披露的能力。透明度的责任并不只落在模型提供者身上。

同时经营中国与欧盟市场的:真正的工作量在于把两套义务映射到同一套工程实现上。多法域适配的方法可参见多法域合规指南与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合规指南。

与「简化」议题的交叉

同一时期,欧盟还在推进「数字综合(digital omnibus)」一揽子简化提案,其中涉及《人工智能法》部分规则的适用时间调整。企业需要把「标识义务细化」与「高风险规则延期」放在同一张时间表上看,可参见欧盟《人工智能法》透明度规则生效与欧盟《人工智能法》修订达成共识:禁止深度伪造色情内容与高风险规则简化。

标识义务的方向已经清晰,剩下的只是实现路径。对出海企业,越早把标记与披露做成产品的一部分,越不容易在 8 月的节点上被动。


本文依据欧盟委员会 2026 年 3 月 5 日发布的第二版草案公开信息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