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8 月 2 日,欧盟《人工智能法》针对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义务正式生效。这一天标志着欧盟监管从「制定规则」进入「执行规则」的阶段。

生效后新增的三类义务

透明度义务。 所有通用模型提供者须维护并公开训练数据摘要,说明模型的能力与局限、训练数据的来源类别与获取方式。

版权义务。 提供者须制定并执行版权合规政策,识别权利人作出的权利保留声明,避免输出侵权内容。

代表义务。 在欧盟境外设立、但向欧盟市场提供通用模型的提供者,须在欧盟境内任命授权代表,作为与监管机构沟通的责任接口。

系统性风险模型的额外负担

对算力规模或影响达到阈值的最先进模型,法律还附加了更重的义务:模型评估、对抗测试、严重事件报告、网络安全防护等。

这种「分层义务」结构是欧盟 AI 法的一贯逻辑:通用义务适用于所有模型,加强义务只针对系统性风险模型。它避免了「一刀切」对中小提供者的过度负担,也把监管资源集中在风险最高的少数主体上。

与行为准则的分工

与生效日紧密衔接的是 7 月公布的《通用人工智能行为准则》。参见欧盟通用人工智能行为准则。

准则的作用是把上述义务翻译为可举证的具体动作。提供者遵守准则,可以在监管评估中占据有利位置,但准则本身不是义务来源,义务来源仍是《人工智能法》条文。

对中国出海企业的直接含义

其一,判断是否构成「向欧盟市场提供」,只要服务可被欧盟用户访问,通常即落入范围。参见AI 出海的双重监管。

其二,安排欧盟代表与合规文档,代表任命与训练数据摘要需要提前准备。

其三,核对版权政策与训练数据来源,版权是欧盟执法中最容易触发争议的环节。参见德国 GEMA 诉 OpenAI 案。

时间表仍在变动

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同时推进简化与延期议程,高风险系统的适用时间表被反复讨论。参见欧盟 AI 法综合法案议会立场。

这意味着企业不能只按原始时间表排期,而要跟踪立法动态,保留合规方案的调整空间。

通用模型义务生效是欧盟 AI 治理的分水岭:从这一天起,「模型层」不再是可以回避的合规地带。参见欧盟 AI 法透明度规则。


本文依据欧盟《人工智能法》通用人工智能模型义务的生效安排及公开信息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