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1 月 31 日,《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公安部网安局渠道公开征求意见。作为网络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立法,其征求意见本身即释放了明确的立法信号。

立法背景

当前网络领域的法律框架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主干,并辅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专门立法。但针对「网络犯罪」这一集合概念,尚缺乏统一的防治性法律。《网络犯罪防治法》的起草,意在填补这一空白。

从公开信息看,征求意见稿延续了近期网络治理的若干重点:加强对新型网络犯罪的研究与打击、强化平台主体责任、完善跨境协作机制。

与 AI 治理的衔接

虽然征求意见稿的直接对象是网络犯罪,但其与 AI 治理存在两处明显交集。

其一,AI 生成虚假信息。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已明确提出依法打击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发布虚假信息等行为,参见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涉 AI。防治法若对「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网络违法犯罪」作出规定,可能覆盖 AI 生成虚假信息的情形。

其二,技术与监管的对抗。会议同时提出严防利用加密技术逃避监管,这一思路若进入法律条文,可能对平台的技术配合义务产生影响。

对企业的含义

第一,平台主体责任可能进一步加重。 若防治法强化平台在发现、处置与报告环节的义务,内容平台需要相应升级技术与管理措施。参见AI 应用乱象举报通道。

第二,AI 服务提供者的审核义务或被细化。 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溯源与拦截,可能成为法定义务的具体形态。参见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执法。

第三,跨境协作条款值得出海企业关注。 若涉及跨境数据与执法协作,出海企业需评估两地规则的叠加,参见多法域合规。

建议

征求意见阶段是企业表达关切、提前适应的窗口。建议相关企业关注三类问题:自身业务是否可能被纳入「网络犯罪防治」的适用范围;现有内容审核与数据留存机制能否满足可能的义务升级;跨境业务在协作条款下是否需要调整架构。参见数据合规服务与刑事合规指引。

基础性立法的影响往往不在于条文本身,而在于它确立的监管方向。对 AI 企业而言,越早把这一方向纳入合规规划,越能避免在正式施行后被动应对。


本文依据《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公开信息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