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9 月 5 日,欧洲委员会《人工智能框架公约》开放签署。这是首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工智能条约,以人权、民主与法治为基础,并与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等现有规则保持一致,欧盟已签署。对以欧洲为主要市场的 AI 企业,这份条约的意义不在于它立即产生新的罚则,而在于把人工智能治理从政策倡导转为可援引的国际义务。

约束力落在哪一层

公约采用框架式结构:缔约方承诺在国内法中采取与公约目标一致的措施,覆盖人工智能生命周期内的活动,并把公共部门的使用纳入重点。它不替代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这类区域性立法,而是要求国内制度与公约原则对齐。企业面临的直接诉讼风险有限,间接影响更值得注意——当一国把公约义务转化为国内法,市场准入、政府采购与监管审查的条件会随之变化。

开放签署只是第一步。公约的约束力取决于缔约方后续的批准与国内转化,这一过程通常以年计。企业不宜按“条约已经生效”来安排合规预算,也不宜把它当作遥远的政治宣言。更稳妥的判断是:在签约国市场,把公约原则视为监管预期的一部分,先做那些无论国内法是否转化都不会浪费的准备。

公共部门应用是第一个观察窗口

公约把公共部门的人工智能应用放在突出位置。政府采购、公共服务、执法与司法辅助等场景,通常要求更高的透明度、人工监督与救济渠道。为公共部门提供 AI 系统的企业,会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与验收标准中遇到这些要求。把公约原则提前写进产品文档与合同附件,比在投标阶段临时补充更有效。

人权尽职调查从自愿走向常规

公约以人权、民主与法治为基础,这使企业的人权尽职调查不再是可选的品牌叙事。识别受影响对象、评估风险等级、建立申诉与补救机制,这些工作在欧洲客户与投资人的尽调问卷中已经出现。对出海企业,能否提供一份说明“模型如何影响使用者权利”的文件,正在成为合作的前置条件。

与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关系

公约与《人工智能法案》保持一致,不等于二者可以互相替代。法案按风险等级设定产品侧义务,公约提供国际法层面的原则约束。企业在欧洲同时面对两套逻辑:一套是上市前的合规评估与文档,一套是持续的人权与治理承诺。把两者当成同一件事,容易在文档体系上留下缺口。

实际工作中可以把两套要求分成两层:产品层回答“这个模型能不能上市、需要哪些技术文档”,治理层回答“谁对影响负责、如何监督、如何补救”。两层共享同一份事实基础,但输出不同的文件。这样安排,既不会把公约原则硬塞进技术文档,也不会让合规评估脱离治理承诺。

出海欧洲需要提前准备的三件事

确认产品在公约缔约方境内的使用场景,尤其是公共部门与受监管行业;核对现有治理文件是否覆盖人权影响评估与人工监督安排;在合同中明确监管变化时的责任分配与合规更新义务。

涉及欧洲市场的规则映射,可参见欧盟 AI 法案服务;多国部署与跨境安排,另见多法域合规服务与 GDPR 跨境服务。


本文依据欧洲委员会 2024 年 9 月 5 日开放签署的《人工智能框架公约》及公开信息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简深律师事务所 AI 产业研究组|审核:何强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