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三审稿对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公司民主管理、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规范等作出进一步修改。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一条如果最终落地,将改变过去长期认缴、少量实缴的普遍做法。

五年缴足的实质

现行制度下,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较长的认缴期限,实践中出现大量“认缴一千万、实缴零”的公司。五年缴足要求把认缴承诺变成有明确时间边界的出资义务,章程不能再无限期拖延。

对存量公司,三审稿的方向是逐步调整,而不是立即追缴。但“逐步”不等于“不用管”。出资期限明显异常的公司,可能被登记机关要求调整;股东也需要评估自身现金流能否支撑到期出资。

对股权结构的影响

五年缴足会改变股权设计逻辑。过去通过高认缴、低实缴来展示实力的安排,将面临真实现金压力。股东可能需要降低注册资本、引入新股东分担出资,或者调整业务规模。

减资是一条常见路径,但减资需要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等程序,不能只为降低出资压力而省略。若减资程序存在瑕疵,股东仍可能在原认缴范围内承担责任。

董事的催缴义务

三审稿还涉及董事会对股东出资的核查与催缴。若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董事会应当催缴;经催缴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发出失权通知。失权制度给公司提供了一种清理未出资股权的工具,但也要求程序规范,避免侵害股东权利。

对投资机构而言,投资协议中的出资安排、违约条款与股权调整机制需要与公司法的新规则衔接。仅靠合同约定,未必能对抗法定的出资义务。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三审稿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包括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与忠实勤勉义务。对家族企业、集团架构与多层持股的安排,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边界会更清晰,也更难通过层级设计规避责任。

现在可以做的准备

第一,盘点存量公司的认缴期限与实缴情况,识别到期压力。第二,评估是否需要减资、调整出资计划或引入资金。第三,修订章程与股东协议,把出资时间表、违约责任与失权机制写清楚。第四,检查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安排,评估实际控制人责任风险。第五,关注三审稿之后的立法进展,避免按旧规则设计新交易。

涉及公司设立与章程设计,可参见公司设立服务;涉及股权融资与出资安排,参见股权融资服务;涉及并购退出与股权重组,另见并购与退出服务。


本文依据 2023 年 8 月 28 日提请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简深律师事务所 AI 产业研究组|审核:何强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