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3 月 12 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第十批境内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信息。至此时点,深度合成算法备案已连续公布十批,形成了稳定的披露节奏。

十批备案连起来看,指向一个判断:深度合成备案并非一次性动作。技术支持者与服务提供者均属义务主体,变更与注销同样需要办理;它与生成式 AI 备案并行,不能相互替代。

备案不是一次性动作

公告重申了备案制度的基本框架:提供者需要履行的不只是初次备案,还包括变更备案与注销备案。算法逻辑调整、服务下线、主体信息变化,都可能触发后续义务。

参见深度合成备案实操指南,备案的合规成本主要发生在「变化时」,而非「首次提交时」。

义务主体的范围

公告明确,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备案手续,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履行。这一「参照履行」的表述,把义务范围扩展到为他人提供合成能力的技术方。

对以 API、SDK 形式输出能力的 AI 企业而言,这是需要重点核对的一条。参见算法备案全流程操作指南。

与生成式 AI 备案的分工

深度合成备案与生成式 AI 服务备案是两套并行制度,适用对象与触发条件不同,但存在交叉。企业常犯的错误是只做其中一项,误以为已覆盖全部义务。

参见大模型备案与大模型登记的区别,以及后续批次的第十一批深度合成算法备案。

企业可以着手的方向

其一,建立变更触发清单,明确哪些内部变更需要同步更新备案。

其二,核对自身在链条中的角色,判断是提供者、技术支持者,抑或两者兼有。

其三,把备案状态纳入产品上线检查项,避免先上线后补备案。参见生成式 AI 备案与登记。

十批备案的连续公布,说明制度已经稳定运行。对企业的考验,从「知道要备案」转向「持续维护备案」。


本文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十批境内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信息公告及公开信息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