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11 月 1 日,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报,依据《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三家企业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各处罚款五万元;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各处罚款一万元。

金额不高,但处罚结构值得注意。它同时追究单位与个人责任,把“数据安全”从抽象的制度要求,变成管理者个人需要面对的风险。

处罚依据不是网络安全法

本案适用的是《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该条针对的是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例如未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未开展风险评估、未对数据安全事件采取补救措施等。

这与《网络安全法》的等级保护义务、《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构成三条并行的义务线。企业常把三者混为一谈,但在执法中,监管机关会按具体事实选择适用哪一条。数据分类分级、风险评估与安全管理制度,属于《数据安全法》的独立要求,不能以“已经做了等保”替代。

为什么同时罚个人

《数据安全法》的责任主体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意味着数据安全不是只由技术部门承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分管数据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业务负责人,都可能在执法中被认定责任。

本案对个人各罚一万元,数额不大,但传递的信号明确:当制度缺失、风险评估未做、事件处置不当时,监管机关可以越过公司,直接追究管理者责任。

三家企业共同暴露的问题

通报没有披露企业名称与具体事实,但从适用条款看,问题集中在“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实践中,这类认定通常对应以下情形:

其一,没有数据分类分级清单,不知道哪些是重要数据、哪些是核心数据;其二,没有定期风险评估,或评估流于形式;其三,安全管理制度只有原则性表述,缺少责任人、操作流程与记录;其四,发生异常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也未留存处置记录。

这些问题在中小企业中相当普遍。它们不会因为“公司规模小”而免除,反而因为资源有限,更容易在检查中暴露。

一份可执行的自查清单

第一,列出数据资产。按业务系统、数据类型、存储位置、访问主体四个维度建立清单,标注个人信息、重要数据与敏感数据。

第二,确定责任人。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业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自职责,并在制度中写明。

第三,做一次风险评估。评估不是为了交文件,而是为了回答:如果这份数据泄露、被篡改或不可用,影响是什么,现有措施能否覆盖。

第四,留下记录。培训、演练、权限变更、事件处置都应有时间和责任人。执法检查看的往往不是“有没有制度”,而是“制度有没有运行”。

第五,把供应商纳入管理。数据处理者、云服务商、外包团队的义务,应通过合同与定期核查落地。

涉及数据分类分级、风险评估与制度建设,可参见数据合规服务;涉及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与事件处置,参见网络安全合规服务;涉及管理层责任与常年合规支持,另见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本文依据北京市网信办 2023 年 11 月 1 日通报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简深律师事务所 AI 产业研究组|审核:何强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