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全国首例 AI 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配音师殷某的声音被 AI 化使用,法院认定在具备可识别性的前提下,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可及于 AI 生成声音,以相关领域普通听众能否识别为判断标准,判令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 25 万元。

案件的关键判断

案件没有停留在「声音是否被复制」这一层。法院把判断标准落在可识别性:相关领域的普通听众能否将 AI 生成声音与特定自然人对应。能对应,就落入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不能对应,则更接近一般合成音。

这个标准对产品设计有直接影响。声音克隆功能是否构成侵权,不取决于技术参数,而取决于输出结果在听众耳中指向谁。产品团队需要把「像不像某个人」作为测试项,而不是只测音质与自然度。

录音制品著作权不等于 AI 化授权

案件另一个重要结论是: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不等于授权他人进行 AI 化使用。录音制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通常指向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常规利用方式,不当然覆盖声音的 AI 合成与模型训练。

这条结论改变了授权链的写法。过去一份配音合同可能只写「录音用于某项目」,现在需要单独处理 AI 合成、模型训练与衍生声音的使用。

授权链应当包含什么

配音与声音许可协议至少应写清:是否允许 AI 合成或声音克隆;允许的用途、渠道与期限;是否允许用于模型训练;终止后合成模型与素材如何处理;是否允许转授权。

对使用第三方声音库的企业,还需要向上追溯:声音库提供方是否取得了权利人的上述授权,授权范围是否覆盖企业实际使用方式。只拿到声音库的使用许可,不等于拿到声音的 AI 化许可。

AI 配音产品与平台

提供声音克隆或 AI 配音功能的产品,需要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禁止未经授权合成他人声音,并建立投诉与下架机制。平台侧的责任取决于其对内容的控制能力,但收到通知后的处置速度,往往影响责任认定。

平台在功能设计上也有可做的事:对明显指向知名人士的声音样本设置拦截,对高频克隆请求做来源核验。这些措施不能杜绝侵权,但能降低平台自身的风险。

风险分配

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权利保证与补偿条款,要求声音提供方保证授权完整,并承担因授权瑕疵引发的索赔。这类条款不能消除侵权风险,但能把损失转移到最有能力核查授权的一方。

对已经上线 AI 配音功能的企业,建议先做一次存量排查:声音素材从哪来、授权覆盖哪些用途、协议是否提及 AI 合成。排查结果决定整改的优先级。

AI 生成内容的人格权与侵权处置,参见AI 侵权应对;声音素材的权利梳理与许可安排,参见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授权与补偿条款的起草,参见商事合同服务。


本文依据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4 年 4 月一审宣判的 AI 生成声音人格权案及公开信息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简深律师事务所 AI 产业研究组|审核:何强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