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政策是所有 AI 产品上线前的必备文件,也是最容易被写成模板的文件。常见的结果是:篇幅很长,条款齐全,但监管一问就答不上来——训练数据用了什么、用户输入是否进模型、调用的境外 API 算不算出境。问题不在字数,在于告知的颗粒度与产品的实际处理行为对不上。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前,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六项内容:处理者名称与联系方式、处理目的与方式、信息种类与保存期限、告知行使权利的方式。这六项是底线,AI 产品的难点在于每一项都要落到具体处理活动上。
一、六项要素在 AI 产品中的落法
处理者名称与联系方式。 需要区分运营主体与技术提供方。产品由 A 公司运营、模型由 B 公司提供时,隐私政策应当写明谁是个人信息处理者,谁在受托处理。只写一个品牌名,用户在行使权利时找不到责任主体,本身即构成告知不完整。
处理目的。 不能只写"提供服务、改进产品"。AI 产品至少要拆成四类目的:提供生成服务、保障服务安全(内容审核与风控)、改进模型、履行法定义务。四类目的的合法性基础不同,混在一句概括表述里,后续无法自证。
处理方式。 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删除。对 AI 产品,需要额外说明两件事:输入内容是否进入推理链路之外的环节,输出内容是否被留存用于训练或评测。
信息种类。 除账号、设备、日志等常规类别外,AI 产品必须单列"用户输入内容"这一类别。用户粘贴的合同、客户名单、病历、员工信息,在平台侧都成为个人信息或敏感个人信息,而多数隐私政策对此只字未提。
保存期限。 需要按类别给出期限或确定期限的方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留存网络日志,留存期限与"最短必要"原则之间需要说明各自的依据,不能只写"法律法规要求的期限"。
权利行使方式。 查询、复制、更正、删除、撤回同意、转移、解释说明,七项权利应逐项给出入口,而不是统一写"可通过客服邮箱联系"。
二、AI 产品最难说明的四类场景
其一,用户输入中的他人信息。 用户把含有第三方个人信息的材料贴进对话框,平台是否处理了这些信息、处理到什么程度、是否构成向平台提供,需要在政策中说明。可行的写法是:明确提示用户不得输入未经授权的他人个人信息;同时说明平台对输入内容的处理限于提供服务所必需,并在合理期限后删除。
其二,训练数据使用。 这是监管与用户同时关注的一条。政策必须回答三个问题:用户输入是否用于模型训练;若使用,采取何种去标识化或聚合措施;用户能否选择退出。三个问题缺一个,条款就落不了地。涉及将输入用于训练的,通常需要单独告知并取得同意,仅靠在隐私政策正文里写一句"可能用于改进服务"不足以构成有效同意。
其三,模型与 API 供应商。 调用第三方模型服务,法律关系是委托处理还是独立处理,取决于谁决定处理目的与方式。多数情形下平台仍是处理者,模型方是受托方,应签订数据处理协议;但若模型方将数据用于自身模型改进,则可能构成独立的处理活动,需要单独告知。政策中应列出主要受托方类别,而非笼统写"合作伙伴"。
其四,自动化决策。 内容审核、推荐排序、风险评分、额度评估都属于自动化决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要求保证决策透明与结果公平,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提供说明与拒绝方式。AI 产品的审核误判导致封号,是这条的高发场景,政策需要写明申诉与人工复核渠道。
三、同意的四种形态
| 形态 | 适用情形 | 落地要求 |
|---|---|---|
| 一般同意 | 常规个人信息处理 | 注册时勾选,可随时撤回 |
| 单独同意 | 敏感个人信息、对外提供、公开、跨境 | 独立弹窗或独立勾选项,不与主协议捆绑 |
| 明示同意 | 法律明确要求的情形 | 主动确认动作,默认勾选不成立 |
| 监护人同意 | 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 | 需可验证的监护人身份确认 |
四种形态的共同要求是可撤回,且撤回不影响此前已进行的处理。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同意与用户协议捆绑在一句"注册即表示同意全部条款",这种概括同意在敏感信息、对外提供与跨境三类场景中不成立。
四、四类共享场景的写法
| 场景 | 法律关系 | 政策应写明的内容 |
|---|---|---|
| 模型与推理服务商 | 通常为委托处理 | 受托方类别、处理目的、是否用于其模型改进、数据处理协议已签署 |
| 第三方 SDK | 视权限而定,可能构成独立收集 | SDK 名称、收集的信息、用途、其隐私政策入口 |
| 关联公司 | 可能构成对外提供 | 接收方名称、信息种类、用途、是否取得单独同意 |
| 监管与司法调取 | 法定义务 | 调取依据、配合范围、告知用户的例外情形 |
表格中第二行最容易被忽略。很多 AI 产品集成了统计、推送、崩溃分析 SDK,这些 SDK 独立收集设备信息,属于 SDK 提供方自己的处理活动,平台有义务在政策中披露。
五、留存、删除与举证
留存期限应当分类设定:账号信息在账号存续期间保留,日志按法定要求保留,用户输入按服务必需的最短期限保留,训练样本按去标识化后的数据集管理。删除机制需要能够实际执行,包括用户主动删除、账号注销后的清理、受托方侧的同步删除。
举证是另一半工作。监管检查时通常要求提供:隐私政策的版本与生效时间、用户同意的记录、单独同意的实现截图、受托方协议、删除操作的日志。缺少这些材料,即使政策写得完整,也难以证明已履行义务。
六、六处常见写法问题
- 目的写成"提升服务体验",无法对应任何具体处理活动;
- 信息种类未列"用户输入内容",导致最核心的处理行为未告知;
- 训练使用只有一句"可能用于改进服务",未说明退出方式;
- 第三方共享只写"合作伙伴",未列类别与用途;
- 自动化决策未提申诉与人工复核;
- 权利行使只留一个邮箱,且无人响应。
七、核对清单
| 序号 | 核对项 | 通过标准 |
|---|---|---|
| 1 | 处理者身份 | 运营方与受托方分别写明 |
| 2 | 处理目的 | 拆为服务、安全、改进、法定义务四类 |
| 3 | 信息种类 | 单列用户输入内容 |
| 4 | 训练使用 | 是否使用、如何脱敏、能否退出三项齐备 |
| 5 | 第三方共享 | 按类别列明,附协议与政策入口 |
| 6 | 自动化决策 | 说明逻辑、提供申诉与人工复核 |
| 7 | 单独同意 | 敏感信息、对外提供、跨境三处独立实现 |
| 8 | 保存期限 | 分类给出期限或确定方法 |
| 9 | 权利行使 | 七项权利各有入口 |
| 10 | 举证材料 | 版本、同意记录、协议、删除日志可调取 |
隐私政策真正的门槛不在起草,而在它必须与数据流一致。产品改了模型、换了供应商、加了 SDK,政策就要跟着改;否则文件越完整,与实际的距离越远。
站内相关梳理:AI 产品用户协议、AI 企业数据合规的五大风险点、GDPR 与数据出境合规、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新增义务,以及数据合规服务页。
最后更新:2026 年 6 月 25 日。
常见问题
隐私政策与用户协议有什么区别?
隐私政策说明个人信息如何收集、使用与共享,用户协议约定服务权利义务。两者不能互相替代,同一事项的表述必须一致。
训练数据条款应该怎么写?
写明是否使用用户数据训练、使用范围与目的、是否可关闭。稳妥做法是默认不使用,或提供明确的开关并保留选择记录。
四类共享场景指什么?
委托处理、共同处理、独立处理与对外提供。四类场景的告知内容与同意要求不同,不能统一写成「可能共享给合作伙伴」。
哪些情形需要单独同意?
敏感个人信息、对外提供、公开披露、跨境传输,以及自动化决策作出重大影响决定等。应以独立弹窗取得,不能打包在概括同意里。
隐私政策需要保留历史版本吗?
需要。至少保留生效日期与主要变更说明,用于应对投诉、监管检查与合同项下的举证。
隐私政策多久更新一次?
没有固定周期。业务模式、法规或共享对象发生变化即触发更新;即使无变化,也建议每年复核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