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公开的一则名誉权纠纷案,把「AI 生成内容的责任归属」从开发者一侧推到了使用者一侧。
案情大意是:被告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文案,制作并发布了一段涉及某机构与个人的视频,内容虚构事实、贬损他人声誉。被诉后,被告抗辩称「视频文案是 AI 生成的,其内容有网络信息基础」。
法院没有接受这一抗辩。裁判的核心逻辑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使用者,依法负有对相关信息进行必要核实的义务。 被告在发布时既未注明信息来源,也未对来源的真实性、可信度进行核查,也未能提交有效证据支持其内容,因此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为什么责任落在使用者
这一裁判与「AI 出错、开发者是否担责」是两回事。
在开发者一侧,最高法工作报告所举案例确立的规则是:研发者已善尽注意义务、且未实际损害原告权益的,不构成侵权,可参见最高法工作报告涉人工智能:创新「容错」空间与责任边界。
在使用者一侧,逻辑完全不同。使用者是内容的发布决定者,对「发还是不发」拥有完全控制力,因而对内容真实性负有核实义务。把生成工具当作免责理由,等于把发布责任转移给一个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系统——这在法律上不成立。
三类主体需要关注
企业与品牌方:由市场、运营团队使用 AI 生成并发布的对外内容,一旦失实,责任由企业承担。需要建立发布前的核实流程。
内容平台与 MCN:账号矩阵大量使用 AI 生成内容时,核实义务会落在运营主体身上。平台侧的审查义务可参见AI 换脸短剧「神似」知名演员:制作方与播出方的肖像权责任。
涉企信息的发布者:针对企业的 AI 生成虚假信息已进入专项治理视野,可参见清朗·整治恶意炒作涉企信息专项行动:AI 生成涉企虚假信息的治理。
可落地的四步
第一,标注来源。涉及事实性陈述的内容,注明信息来源是成本最低的合规动作,也是举证的关键。
第二,分级核实。对涉及他人名誉、商业评价、公共事件的内容,提高核实等级,要求至少一个可追溯的原始来源。
第三,留痕。核实过程、修改记录、审批链条应可回溯,以便在争议中说明已尽义务。
第四,把 AI 使用纳入内部制度。明确哪些场景可用、哪些必须人工复核,以及对外发布的责任人。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义务同样需要工程化落地,可参见「剪映」等平台因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违法被查处。
「AI 写的」是一个事实描述,不是抗辩事由。对企业而言,AI 提高了内容生产效率,但并没有降低发布者的责任水位。
本文依据公开报道的司法案例及司法部智慧普法平台相关解读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