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于 2024 年 9 月 14 日就《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件提出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两类要求,覆盖服务提供者、传播平台与用户,并与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相衔接。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但给出的技术路径已经足够具体,足以影响产品设计与平台合作条款。
显式与隐式解决的是不同问题
显式标识面向人:让用户在看到内容时知道它由人工智能生成合成。隐式标识面向机器与流程:通过元数据等方式记录生成来源,使内容在流转、转载、二次编辑后仍可被识别。两类标识不能互相替代。只有显式标识,内容被截图或转存后提示即消失;只有隐式标识,普通用户无从感知。
责任在三类主体之间分配
服务提供者在生成环节添加标识,并对输出内容承担相应的说明义务;传播平台在内容分发、转载与推荐环节核验与提示,保留标识信息;用户在使用与再传播时不得故意删除、篡改或隐匿标识。三者构成一条链,任何一环断裂,标识制度都会失效。
对企业的实际影响是接口与协议。平台会要求上游提供标识字段与元数据规范,服务商则需要在 API 文档、SDK 与用户协议中明确标识的存在与位置。这些内容一旦写入合同,调整成本高于在产品设计阶段一次性做对。
与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的衔接
标识办法与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的关系是细化而非替代。深度合成规定已经要求对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标识形态、添加位置与元数据要求。企业梳理合规材料时,应把两套要求放进同一份技术方案,避免出现“满足深度合成标识、却不符合隐式标识”的情况。
跨境产品的额外考虑
面向海外市场提供的产品,往往同时受多个法域的标识或透明度要求约束。不同规则对标识位置、语言与留存期限的要求并不一致。可行的做法是建立一套内部标识规范,按市场做映射,而不是为每个市场单独开发一套系统。映射表应记录每个字段的来源、用途与可披露范围。
现在就应着手的三件事
梳理现有生成能力清单,区分文本、图像、音频、视频与数字人;确定每类内容的标识位置与元数据字段,并写入产品需求文档;与主要传播平台确认标识字段的接收方式与核验流程。征求意见阶段是调整成本最低的窗口。
标识方案设计与平台核验安排,可参见 AIGC 标识服务;涉及深度合成备案与算法备案的衔接,另见算法备案服务;元数据中涉及个人信息的处理,参见数据合规服务。
本文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4 年 9 月 14 日公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公开信息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