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用工通常被当成一个发薪问题讨论。它其实是两个问题。第一是谁是合法用人单位,这决定这套安排在劳动争议中能否站得住。第二是公司是否在另一法域取得了应税存在,这决定它是否要为几年之后才发现的纳税义务补税。两者由同一个决定触发,却往往在不同时点暴露:劳动问题在有人离职时出现,税务问题在某个申报期限过去之后出现。

用人主体的问题

在中国境内没有注册机构的外国公司,不能直接合法聘用中国籍员工。中国劳动法要求有一个境内用人主体;外国公司没有这样的主体,就不能成为劳动合同的相对方,不能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能在劳动仲裁中作为能够产生可执行裁决的被申请人。实际后果不是这套安排无效,而是责任落在能够被追及的一方:发薪的境内关联公司、签署录用通知的创始人,或者名义上雇佣该员工的服务商。

实践中有四种结构:

EOR 合法,但不是一层壳。服务商须持有劳务派遣许可,这套安排功能上接近派遣,因而受派遣用工比例上限约束,并须同工同酬。客户直接控制工时、产出与纪律时,仲裁机构可以穿透 EOR 看向客户。

工作许可与社会保险

外国人在中国工作需要工作许可与居留许可;自 2017 年两证整合后,通过一个系统办理,按技能与薪酬分为 A、B、C 三类。聘用无许可的外国工程师,公司面临罚款,员工也会被认定为非法就业,这会影响其主张合同权利的能力。

对中国籍员工,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属强制缴纳,且按实际工资核定,不按当地最低基数。为节省成本按最低基数缴纳的公司,会在两处暴露:一是劳动争议中员工主张差额,二是融资尽调中贷款方或投资人将其视为未量化敞口,要求预留或作出赔偿承诺。

常设机构:没人问的那个税务问题

公司在另一法域构成纳税义务,途径要么是固定营业场所,要么是 dependent agent(非独立代理人)。两者都比创始人预想的更容易形成。

为安装、模型部署或客户集成而出境的工程师,在现场停留超过适用税收协定门槛时,可以构成服务型常设机构,常见门槛是任意十二个月内 183 天,特定项目类型有时更短。起算不按人头计,同一项目上前后接续的工程师可以合并计算。

一名习惯性代表公司订立合同的本地销售人员,即使没有任何办公室,也会构成非独立代理人型常设机构。形式上为经销商、实质上进行谈判并约束公司的本地实体,同样如此。

通过 API 或 SaaS 平台销售,常被假定不受影响。并非如此。公司安装软件、提供现场配置,或维持一个有约束权限的本地支持团队时,分析会偏向应税存在。产品确属自助式、无本地人员、无本地缔约权限时,敞口较低,但结论取决于事实,而不取决于交付模式叫什么名字。

转让定价与收入性质认定

一旦存在应税存在,随之而来的是两个问题:按什么价格,以及算什么性质的收入。

知识产权许可的关联方收费、共享研发的成本分摊、关联方借款,都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达到相应门槛的集团需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与国别报告。对 AI 企业而言,敏感项通常是模型权重或软件的许可费:偏低的特许权使用费会把利润转移到经营法域,也是税务机关最先提出的调整。

收入性质认定同样重要。客户取得技术的控制权、有权修改并再许可时,交易可能被认定为技术转让,在中国免征增值税;客户仅取得服务成果时,属于技术服务,按 6% 计税。区分取决于合同条款与客户对交付物实际能做什么,往往就是顺利申报与税务评估之间的差别。

全球最低税的叠加

合并收入超过 7.5 亿欧元的集团落入 OECD/G20 全球最低税框架,税率下限为 15%。中国尚未将该规则转化入国内法,但这并不使一家中国总部集团绝缘:只要子公司或母公司在已实施该规则的法域(包括欧盟成员国),补足税就可能在那里被征收。中型 AI 企业通常低于门槛,但门槛按集团合并收入衡量,一笔把新收购的境外子公司并入报表的大额融资,就可能改变结论。

六项核对清单

  1. 在第一次招聘之前确定用人主体,而不是在第一起争议之后。
  2. 使用 EOR 时核验派遣许可,并以独立交易的方式留存日常管理的控制记录。
  3. 按项目而非按人头统计现场停留天数,对照协定门槛。
  4. 不要让本地雇员在没有书面审批链条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5. 关联方许可定价应使用同期基准,而不是等收到问询函之后再补。
  6. 在合同中确定收入性质,并确保交付物与该性质相符。

把这些做对的成本是一周的计划工作。做错的成本是覆盖前几个年度的税务评估,外加同一季度到来的一起劳动索赔。


本文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相关规则与 OECD 全球最低税框架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安排请结合事实与适用法域判断。如需跨境用工与出海架构支持,请联系简深律师事务所。

简深律师事务所 AI 产业研究组|审核:何强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