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8 月 31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培育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6〕414 号,成文日期 8 月 27 日)。通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中“培育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打造人工智能应用服务链”的部署,第一次在部委文件层面对“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作出界定,并给出了三年的量化目标。

谁是“AI 应用服务商”

通知把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定义为:围绕用户单位智能化需求,提供人工智能解决方案咨询规划、交付实施、运营管理、安全治理等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这个定义值得留意。它不局限于模型或算法提供方,而是把“咨询规划、交付实施、运营管理、安全治理”整条链路都纳入。对大量做 AI 落地交付、行业解决方案、系统集成的企业来说,这是一次明确的身份确认——它们不再只是“技术服务商”,而是被政策认可为 AI 应用服务生态的一环。

量化目标与时间表

通知给出的目标是分阶段的:到 2026 年底,全国服务商资源池内服务商数量突破 2000 家,形成结构合理、分工有序、协同创新的多层次梯队;到 2027 年底,资源池内服务商数量不少于 3000 家。

对地方有更具体的要求:到 2027 年底,下辖国家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应用先导区的省份,本地区资源池内企业数量应不少于 100 家。资源池的报送时限是 2026 年 12 月 1 日前,由各地区汇总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并定期更新。

四项重点任务

建立服务商资源池。 各地区组织摸排本地区服务商情况(包括注册在本地的中央企业),建立服务商档案,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总形成全国服务商资源池并适时发布。这是专项行动的基础工程,也是企业进入政策视野的入口。

提升服务供给水平。 组织服务商牵头组建“模数共振”“算电协同”等类型的“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团”,联合上下游单位打造一体化解决方案;统筹用好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支持服务商聚焦软硬件适配、多模型协同等重点技术难题开展攻关。

推动规模化应用。 引导服务商围绕高频、刚需、可复用的业务,封装构建模块化、标准化解决方案产品包,形成“小快轻准”的产品服务;分行业开展供需对接;探索通过首购首用、风险补偿等模式,加大大模型、智能体、Token 等服务采购力度。

加强支撑保障。 支持服务商对接国家算力网络枢纽节点等,用好“算力券”降低算力成本;依托“模数共振”“工业数据筑基”等行动成果,向服务商开放调用接口或试用通道;鼓励搭建前线部署工程师(FDE)团队,扎根用户现场。

合规能力被写进任务书

这份通知有一个容易被忽略但很重要的细节:在“提升服务供给水平”任务中,明确要求“引导服务商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伦理治理、业务合规等管理要求内嵌到研发、部署、应用全流程,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防控”,并要求及时向服务商推送人工智能软硬件产品安全风险信息和风险事件。

也就是说,合规能力不再只是监管方的要求,而成为服务商被培育、被选择的评价维度之一。通知反复强调要锻造“懂行业痛点、通技术机理、知安全风险、善交付运营”的队伍,“知安全风险”被列为四项能力之一。

对做 AI 交付的企业,这意味着在投标、入围、资源池申报等环节,安全与合规能力会成为实质性的加分项甚至门槛。相关的能力建设可参见算法备案全流程操作指南与生成式 AI 备案材料清单。

出海与协同

通知同时把出海纳入服务商的任务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完善“出海”综合服务体系,依托“一带一路”、金砖、中国—东盟等合作机制,推动优质人工智能应用项目出海落地。这与《促进网信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中的出海合规服务体系相互衔接,出海路径的既有讨论可参见多法域合规服务。

在工作安排上,通知要求各地区原则上报送不少于 10 个服务团,每个服务团由 1 家服务商牵头、不少于 2 家上下游单位联合参与,并随资源池信息一并报送。

对 AI 企业的三件事

一是先判断自己是否属于“服务商”。如果业务是围绕客户智能化需求提供咨询规划、交付实施、运营管理或安全治理,就应当在资源池摸排阶段主动对接地方工信部门,避免错过窗口期。

二是把合规能力做成可展示的材料。通知把安全与合规内嵌全流程作为要求,企业需要能拿出制度文件、评估报告、备案记录等证据,而不只是口头承诺。

三是关注服务团的组建机会。服务团是承接大型场景落地的主要载体,牵头或参与服务团,既是业务机会,也是进入全国资源池的路径。如需就服务商资质梳理、安全合规体系建设与交付合同安排获得支持,可参见数据合规服务与商业合同服务。


本文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6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关于开展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培育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6〕414 号)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适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