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五部门令第 21 号)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由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公布,自 2026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拟人化互动服务的部门规章,针对的是近年来快速增长的“AI 陪伴”“虚拟伴侣”类产品。

过渡期至此结束。对做情感陪伴、虚拟角色、数字人交互的团队来说,现在需要回答的不是“要不要合规”,而是“哪些功能落入监管、义务从哪一步触发”。

什么算“拟人化互动服务”

办法规制的是向境内公众提供的、具有拟人化特征的持续性互动服务。判断落点不在技术形态,而在产品体验:服务是否让用户持续地与一个具备“人”的特征设定对象发生互动。

需要区分的是研发与训练场景。办法延续了同类立法的思路,为技术研发、算法训练等非面向公众的环节留出空间,但这并不等于“测试上线”就可以豁免——一旦面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服务,义务即被激活。

六类被明确禁止生成的内容

办法以列举方式划出了内容红线,生成鼓励、美化、暗示自残自杀等损害用户身体健康的内容,或者以语言暴力损害用户人格尊严与心理健康的内容,均在被禁止之列。此外还包括:诱导、套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内容;向未成年人用户生成可能引发模仿不安全行为、产生极端情绪、诱导不良嗜好等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内容;过度迎合用户、诱导情感依赖或者沉迷,损害用户真实人际关系的内容等。

这组禁止条款的落点,与普通内容审核清单不同。它针对的是拟人化服务特有的风险:情感依赖、心理影响、对真实社会关系的替代。企业不能只按关键词过滤来做内容安全,而需要把产品目标本身纳入评估——产品是否在机制上鼓励用户沉迷,是监管会看的问题。

未成年人:不得提供虚拟亲密关系

办法对未成年人作了专门规定。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的服务;向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提供其他拟人化互动服务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同时,提供者应当建立未成年人模式,提供未成年人模式切换、定期现实提醒、使用时长限制等个性化安全设置选项,并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保护需要,支持监护人接收安全风险提示。对涉及未成年人的产品线,这套要求需要在产品设计阶段就落进功能,事后补做往往需要重构交互逻辑。

安全评估在什么情形下触发

办法列明了应当开展安全评估、并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的情形,主要包括:上线拟人化互动服务或者增设相关功能;使用新技术新应用导致拟人化互动服务发生重大变更;注册用户达到一定规模(百万级)等。

这意味着评估不是一次性的上线动作,而是伴随功能迭代的持续义务。新增角色、引入新的交互能力、用户规模跨过阈值,都可能重新触发评估。企业需要把评估节点与产品迭代流程绑定,而不是等到版本发布后再补。

与算法备案、内容标识的衔接

拟人化互动服务通常同时落入其他制度的适用范围。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需要履行算法备案手续,相关流程可参见算法备案全流程操作指南;涉及生成合成内容的,还需按《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要求履行标识义务,可参见深度合成备案实操指南。

这几套制度的义务并不互相替代,而是叠加。实际合规安排中,建议把算法备案、安全评估、内容标识、未成年人保护放在同一张时间表上统筹,避免分别申报造成材料口径不一致。

对 AI 企业的实际影响

对情感陪伴类产品的团队,这份办法提示三件事。

一是先做适用性判断,再谈义务。不是所有带对话功能的产品都是拟人化互动服务,判断的核心是产品是否以持续的情感互动为体验中心。边界模糊的产品,宜留存判断依据。

二是把未成年人保护当作产品能力建设。不得提供虚拟亲密关系、未成年人模式、监护人提示,这些是硬性功能要求,越早纳入设计,改造成本越低。

三是把安全评估嵌入迭代流程。以功能上线和用户规模为触发点,建立内部触发清单,明确谁在什么节点发起评估、报告如何报送省级网信部门。如需就拟人化互动服务的适用范围判断、安全评估组织与算法备案衔接获得支持,可参见算法备案服务与数据合规服务。


本文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五部门 2026 年 4 月 10 日公布的《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令第 21 号)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合规判断请以正式文本与适用法律为准。